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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某某与黑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祖某某(曾用名祖晓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乌马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系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乌马河区美岸栖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晶晔,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黑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祖某某与被告绿都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祖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祖某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不需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祖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海波 人民陪审员  徐广秀

书记员: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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