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祖某某(曾用名祖晓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乌马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系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乌马河区美岸栖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晶晔,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黑龙江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祖某某与被告绿都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祖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祖某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不需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祖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祖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海波 人民陪审员 徐广秀
书记员: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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