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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诉周国朝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祁某某
赵一民(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周国朝
张喜爱
许喜书(河北石家庄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

原告祁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一民,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国朝,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喜爱,农民。
委托代理人许喜书,石家庄市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周国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绪国
审判员:袁英
审判员:蔡雪娇

书记员:王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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