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女,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男,1954年12月12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南宫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人保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栋,男,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祁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祁某某担负。
审判员 刘刚庆
书记员: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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