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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秀与彭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祁某秀
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张望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彭某
杨某某

原告祁某秀,教师。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撤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标的款,代领退还的诉讼费等。
委托代理人张望华,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
被告彭某,个体工商户。
被告杨某某,个体工商户。
原告祁某秀诉被告彭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祁某秀于同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于同日对被告彭某、杨某某所有的登记在李爱清名下的位于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消防路城南派出所住宿楼三楼东侧房屋(建筑面积63.33平方米)一套予以查封。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斌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祁某秀的委托代理人黄红、张望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彭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对原告祁某秀提交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祁某秀提交的四份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故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彭某向原告祁某秀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祁某秀出具了借据,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祁某秀多次向被告彭某、杨某某催要此借款,两被告拖延拒付是无理的,其理应承担及时清偿的民事责任。被告彭某、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两被告下欠原告祁某秀借款的债务,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彭某、杨某某理应共同偿还,并相互之间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祁某秀要求被告彭某、杨某某立即偿还下欠借款1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杨某某应偿还原告祁某秀借款19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彭某、杨某某对上述债务相互之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两被告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5100元,由被告彭某、杨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彭某向原告祁某秀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祁某秀出具了借据,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告祁某秀多次向被告彭某、杨某某催要此借款,两被告拖延拒付是无理的,其理应承担及时清偿的民事责任。被告彭某、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两被告下欠原告祁某秀借款的债务,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彭某、杨某某理应共同偿还,并相互之间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祁某秀要求被告彭某、杨某某立即偿还下欠借款1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杨某某应偿还原告祁某秀借款19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彭某、杨某某对上述债务相互之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两被告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5100元,由被告彭某、杨某某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王斌

书记员:刘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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