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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杜某某、孙某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祁某某
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杜某某
孙某增

原告祁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朝阳南大街47号百世开利大厦七层。
被告杜某某。
被告孙某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杜某某、孙某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会义

书记员:刘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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