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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与梁某某、梁某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梁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被告梁某某、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原告房屋西侧的深沟填平,恢复原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房屋与被告梁某某的房屋东西为邻原告在东,梁某某在西。2016年9月8日,被告梁某某以我的房屋占其地皮为由与被告梁荣华擅自在原告家房屋西侧挖一条深沟(长约11米、宽约0.9米,深约1.3米)并往沟内排水,严重影响原告的房屋安全,对原告房屋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能查清事实,立即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将原告房西侧所挖深沟填平,恢复地貌。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现在盖房子的地方归原告所有;
2、分单一份,拟证明现在原告盖房子的宅基及原告宅基上的房屋是原告分家的时候所得,我丈夫叫梁某某;
3、照片12张,拟证明被告所挖深沟现状及被告通过被告家的院内往深沟内排水;
4、梁某某和梁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一份,拟证明经过双方协商原告对道路有使用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灵寿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原告与被告梁某某东西为邻,原告在东、被告梁某某在西,被告梁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系兄妹关系。2016年二被告沿原告房屋西墙根挖一深沟,原告为此诉至本院。二被告对挖沟行为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二被告沿原告房屋西墙根挖沟,事实清楚,二被告也予以认可,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了安全隐患,二被告应将所挖的沟填平、停止侵害、消除隐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某、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原告房屋西墙外所挖的沟填平。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梁某某、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周哲哲 人民陪审员  姚乐乐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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