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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与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
负责人:魏建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卫平,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祁某某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1元,减半收取计2161元,由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洪涛

书记员:王海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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