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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与佳木斯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赵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佳木斯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光复路西路570号。
法定代表人:高曙光,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菊,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赵铁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赵亚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赵宝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歌,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祁艳与被告佳木斯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干休所)、赵某某、赵铁军、赵亚军、赵宝军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艳,被告干休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菊,被告赵铁军、赵亚军以及赵某某、赵铁军、赵亚军和赵宝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祁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其取得赵德山的抚恤金、丧葬费和生活费合计348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其3个女儿在海口照顾病重的赵德山期间的护理费;3.判令被告返还其大女儿为赵德山住院垫付的50000元;4.判令干休所承担延迟给付期间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赵德山为佳木斯市军队退休干部,其与赵德山于2007年登记结婚。赵德山于2017年6月去世后,干休所应给付6个月的生活费62622元、丧葬费83244元、抚恤金361947.6元,上述费用合计507813.6元。上述款项已打入了干休所的账户内,其多次去干休所,但本案被告干休所均以本案剩余被告未到场为由拒绝向其给付。其认为本案剩余被告在得到领取通知后未到场领取,应视为对该笔款的放弃领取。并且其与赵德山共同生活了十余年,从赵德山81岁开始无微不至的照顾到95岁去世。而赵德山的儿子们,不仅未对赵德山尽到赡养义务,还多次向赵德山索要钱财,侮辱、伤害赵德山,甚至伪造假证,不顾赵德山已经病重,强行将赵德山从海口市的医院接回佳木斯市,由于路途遥远,导致赵德山病情加重后仍不送医救治,导致赵德山于2017年6月原因不明的在家中逝去。因此,赵德山的四个儿子因未尽赡养义务,不应按标准获得赵德山的抚恤金等费用,而其因尽了主要照顾义务,应取得大于总金额50%的抚恤金等费用。
干休所辩称,本案案由为共有纠纷,而干休所并非赵德山抚恤金的共有人,不应为本案被告。其单位与祁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单位发放抚恤金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尚未发放抚恤金的原因是祁某与赵德山儿子们间存在矛盾,未就抚恤金的领取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无法发放,其单位不错在过错,不应承担延迟给付期间的利息。
赵某某、赵铁军、赵亚军、赵宝军共同答辩称,1.祁某诉请包括四项,但四项请求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中要求支付劳务费,要求返还其女儿为赵德山垫付的5万元医药费,以及要求干休所给付违约期间银行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审理。2.在赵德山生前,经海口市美兰区法院(2016)琼0108民特8号民事判决,祁某已被撤销监护资格,因此已经丧失领取抚恤金的资格,赵德山的监护人已经变更为赵某某、赵铁军及赵亚军,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抚恤金待遇人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生前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在死者生前对其进行扶养,祁某显然已经不具备上述条件。3.海口市美兰区法院(2016)琼0108民特8号民事判决确认祁某对赵德山未尽监护义务,存在虐待赵德山的情形,因此撤销了祁某的监护人资格。4.祁某在诉状中称四被告未尽扶养义务,在赵德山有病时未送医院救治,不是事实,相反是祁某为避免四被告与赵德山接触,达到霸占赵德山财产的目的,擅自于2014年带赵德山移居海口市,限制赵德山自由,并生活期间存在虐待殴打赵德山的情形。因在海南生活期间,祁某将工资挪作他用,吃的差,致使赵德山身体越来越差,因此四被告要求将赵德山带回佳木斯生活,祁某非但不同意,还不让四被告与父亲赵德山联系,有录音资料可以证实。2016年四被告找到父亲赵德山,看到其病情严重,患了严重的褥疮等疾病,四被告要求祁某将赵德山送医救治,但被祁某拒绝,无奈之下四被告向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提起了变更监护权的诉讼,最后在法院和公安部门的协调下,祁某才同意让赵德山就医。祁某因存在未尽照顾扶养赵德山的义务,且其监护权已被撤销,已不具备领取抚恤金的资格,应依法驳回祁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作出如下认定:
一、对于祁某被撤销监护权后是否一并被取消继承权问题的认定。赵某某、赵铁军、赵亚军及赵宝军均认为因祁某在赵德山生前对赵德山存有虐待行为,因而被法院判决撤销了祁某对赵德山的监护权,因祁某已经丧失了监护权,因此不具备继承赵德山遗产的资格。经我院查阅依职权调取的(2016)琼0108民特8号民事判决,从该判决中第7页至8页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赵德山与祁某在分别获得各自子女的同意后,签订了《晚年相伴协议书》,并通过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夫妻,视为有监护权的近亲属对赵德山的监护权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祁某作为赵德山的配偶,在赵德山丧失行为能力时,成为当然的监护人。该判决中未认定祁某存有非法占有赵德山的财产以及对赵德山具有遗弃、虐待等暴力行为。赵德山身上出现多处溃烂,虽有赵德山自身原因,但也可以证明祁某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存有主观上的过错,对赵德山的照顾有不妥当之处,这与祁某已年满74周岁,身体状况和精力日渐减弱有关,因此结合赵德山的主观愿望,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变更赵德山的监护人更有利于赵德山的身心健康,故撤销祁某的监护人资格,变更为赵某某、赵铁军、赵亚军共同作为赵德山的监护人。因祁某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祁某对赵德山的监护权虽被撤销,但并不导致其必然丧失对赵德山遗产的继承权。
二、祁某对赵德山应得抚恤金等份额的认定问题。祁某认为其作为赵德山的配偶,对赵德山应得的抚恤金等应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予以确认。但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存档的《晚年相伴协议书》可见,该《晚年相伴协议书》系赵德山与祁某在双方子女的见证下于2003年7月16日缔结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1、如女方先去世,双方子女可共尽义务办理后事。2、如男方去世,由男方子女负责。3、各自的抚恤金由各自的子女使用和继承。4、双方不继承对方的遗产”,其后双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前协议,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晚年相伴协议书》中已对二人去世后相关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订立了协议,关于财产处分的部分应视为赵德山与祁某的书面处分意见,该协议在没有法定无效或解除情形下,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本院认为,赵德山与祁某在再婚前签订《晚年相伴协议书》时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做出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赵德山与祁某及双方子女共同签订该协议的意愿是在避免因再婚产生财产纠纷的基础上,一方面减轻双方子女照顾老人的负担,同时实现老人良偶相伴安度晚年的美好愿望,本是两全其美的好事,应当得到提倡。但在赵德山去世后,祁某不顾《晚年相伴协议书》的约定,诉至法院要求分得赵德山抚恤金等财产中的348000元,不仅有损公序良俗,并且该项诉讼请求因违背了赵德山生前与祁某在处理各自财产中的约定,本院对祁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祁某主张要求给付其3个女儿在海口照顾病重的赵德山期间的护理费,返还其大女儿为赵德山住院垫付的50000元,以及判令干休所承担延迟给付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因与本案的共有纠纷并非同一基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予确认,如涉其他纠纷,可由相关权利人依照实际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72元,已减半收取计3635元,由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红梅

书记员: 龙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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