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明,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申请人:余银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申请人祁某某与被申请人余某某、余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祁某某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余某某、余银芳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祁某某的担保人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xxxx53)。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余某某、余银芳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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