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
冯琳娜(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董某
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祁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琳娜,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祁某诉被告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
审判长:李晓旭
书记员:王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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