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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柏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祁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车领,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系被告赵某某之妻。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冀J×××××登记车主为献县红岩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原告所有。2014年7月17日,段永路驾驶冀J×××××、冀J×××××半挂车沿保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县北当村时,与被告赵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唐县交警队认定,段永路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现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祁柏某冀J×××××车的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00元,等赵某某诉段永路、沧州献县红岩运输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结束后一并履行;
二、其他事项原、被告双方以后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祁柏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英磊
人民陪审员 尹亚静
人民陪审员 马浩亮

书记员: 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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