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冬平,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祁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祁某某承担。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濮 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