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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德山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祁德山,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代理人刘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景新大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02602751H。
负责人王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巍,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德山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保险人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祁德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7.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霞

书记员: 王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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