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人祁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魏某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房屋一套。申请人祁某某已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魏某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滦区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莹
书记员:安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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