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园(系原告女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法,河北省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生启,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祁建新与被告郝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祁建新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祁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祁建新负担。
审判长 庞雪峰
审判员 郭金元
审判员 徐 广
书记员:曹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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