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某
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范德国
原告:祁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德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范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范德国价值16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范德国价值160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范德国价值1600000.00元的财产。
审判长:邹红霞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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