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某
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杨成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胡某
申请人祁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成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胡某。
申请人祁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1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祁某某自愿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11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祁某某自愿提供银行存款为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祁某某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祁某某自愿提供银行存款为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祁某某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10000元。
审判长:严峻
审判员:郑纯
审判员:贾继堂
书记员: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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