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某
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成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某
<\/div>原告祁某某。
<\/div>委托代理人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div>委托代理人杨成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div>被告胡某。
<\/div>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div>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div>本案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1319.5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div>审判员尚峻松<\/div>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div>书
记员王仲丽<\/div><\/BODY><\/HTML>"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div>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div>本案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1319.5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div>审判员尚峻松<\/div>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div>书
记员王仲丽<\/div><\/BODY><\/HTML>"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