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祁县贾某某乐太阳能经销部与范某某、第三人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祁县贾某某乐太阳能经销部。
地址祁县贾令镇贾令村中大街。
经营者李广英。
被告范某某。
第三人卢某某。

原告祁县贾某某乐太阳能经销部与被告范某某、第三人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祁县贾某某乐太阳能经销部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县贾某某乐太阳能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县贾某某乐太阳能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李怀平

书记员:李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