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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与马某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祁某某
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马某星
黄骅市保通运输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张红端
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

原告: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黄骅市保通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张红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马某星、黄骅市保通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张红端、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某某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星、黄骅市保通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张红端、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星、黄骅市保通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张红端、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祁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星、黄骅市保通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张红端、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祁某某承担。

审判长:丁金瑞
审判员:闫广练
审判员:孙福祥

书记员:李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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