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肖斌,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京华,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人民路西侧21号。
法定代表人:涂德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炜,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开发区燎原路5栋。
法定代表人:赵万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炜,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涂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涂德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代理人:涂婷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系被告涂德喜之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诉被告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婷婷、涂德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天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涂婷婷、涂德喜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祁某某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 肸 审判员 牟 伟 审判员 兰 晋
书记员:桑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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