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某
王某某
王艳丽
傅玉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红(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
李翠娟(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祁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女。
原告王艳丽,女。
委托代理人傅玉新,系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红、李翠娟,系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王某某、王艳丽与被告王某某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王某某、王艳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三原告负担25元。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王某某、王艳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三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吴玉光
书记员:崔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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