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某
王艳丽
王某某
王某某
王某某
李红(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
李翠娟(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祁某某,女,汉族。
原告王艳丽,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红、李翠娟,系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王艳丽、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王艳丽、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王艳丽、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长:李计顺
书记员:崔玲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