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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王艳丽、王某某诉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祁某某
王艳丽
王某某
王某某
王某某
李红(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
李翠娟(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祁某某,女,汉族。
原告王艳丽,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红、李翠娟,系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王艳丽、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王艳丽、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王艳丽、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长:李计顺

书记员:崔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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