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杨柳,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职业大学(又名鄂州大学),住所地:鄂州市莲花山。
法定代表人:洪贞银,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吴应华,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朝阳,该校教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为与被告鄂州职业大学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州职业大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柯君 审 判 员 邹围 人民陪审员 邓睿
书记员: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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