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湘玲、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独山镇丁字街。
法定代表人:何定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明,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座1单元10楼12号。
法定代表人:唐剑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磊、陈俊,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武汉京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静 审判员 倪志勇 审判员 朱 卫
书记员: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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