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
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宋某某
郑治兵
候长生
原告: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洪贵,馆磁县黄沙镇南黄沙一街。
委托代理人: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宋某某。
被告:郑治兵。
委托代理人:候长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某某、宋某某、郑治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交纳1025元,由原告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交纳1025元,由原告磁县黄沙镇一街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朱春生
审判员:司红伟
审判员:张成贵
书记员:崔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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