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都党乡辛某某村民委员会
宋金东(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
柳合保
柳年成
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磁县都党乡辛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军文,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金东,磁县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柳合保,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柳年成。
委托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磁县都党乡辛某某民委员会诉被告柳年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田军文,委托代理人宋金东、柳合保,被告柳年成及委托代理人李智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原告与柳保成签订的遗产处理书属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1、签订该协议是柳保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柳保成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如果生前原告未履行协议义务柳保成可撤销该协议,再有协议签订后柳保成就把自己的宅基地使用证给了村委会,有会计保管;2、柳保成死后,由原告出资购买棺材、衣服、花圈并且用了响戏班,埋葬时所有人员吃喝、烟酒等,原告已履行该协议的全部义务。原告将柳保成安葬后,就把其生活用品拉到村委会并将房门、街门落锁;3、被告称该协议《遗产处理书》不是柳保成签的字和捺的手印,原告在柳保成生前和死后未尽到抚养义务,在柳保成有病时,被告对其进行了照顾,给其送过饭和水,柳保成死后帮助安葬等,该遗产应当由被告继承。但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遗产处理书》柳保成所按手印不是柳保成的,本院不予采信。在柳保成有病期间,被告对柳保成可能进行了一定照顾,遗产就应当由被告继承?如果按被告说的遗产应当有自己继承,那么在柳保成安葬后,被告就应当众宣布自己是柳保成的继承人,将柳保成的生活用品拉到自己家中,并自己将房门、街门落锁自己使用。然而是在未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把柳保成的北屋后墙打了一个洞,将该房屋占有使用。二、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在2012年9月30日欲将柳保成的宅院房屋做其他安排时才知道柳保成北屋被被告占用,村干部多次找被告腾出房屋无果后,于2014年4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中断,故原告起诉不超诉讼时效。三、被告称若法院判决将柳保成房屋归还原告,答辩人要求原告给付答辩人抚养柳保成的合理支出30000元(其中包括送水、送饭、买药5000元、柳保成病重期间,夫妻二人护理114天,按照河北省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8383元计算,两人误工费为17729元,找人为柳保成打墓等5000元,柳保成北屋漏雨维修费2300元)。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费用票据和其他证据以及被告夫妻二人是职工及误工天数的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都党乡辛某某民委员会与柳保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要求被告腾出占用的房屋把北屋后墙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柳年成要求继承柳保成的遗产及要求原告支付30000元费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柳年成将放置在原告北屋(原柳保成北屋)内的杂物腾清,并将北屋后墙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柳年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一、原告与柳保成签订的遗产处理书属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1、签订该协议是柳保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柳保成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如果生前原告未履行协议义务柳保成可撤销该协议,再有协议签订后柳保成就把自己的宅基地使用证给了村委会,有会计保管;2、柳保成死后,由原告出资购买棺材、衣服、花圈并且用了响戏班,埋葬时所有人员吃喝、烟酒等,原告已履行该协议的全部义务。原告将柳保成安葬后,就把其生活用品拉到村委会并将房门、街门落锁;3、被告称该协议《遗产处理书》不是柳保成签的字和捺的手印,原告在柳保成生前和死后未尽到抚养义务,在柳保成有病时,被告对其进行了照顾,给其送过饭和水,柳保成死后帮助安葬等,该遗产应当由被告继承。但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遗产处理书》柳保成所按手印不是柳保成的,本院不予采信。在柳保成有病期间,被告对柳保成可能进行了一定照顾,遗产就应当由被告继承?如果按被告说的遗产应当有自己继承,那么在柳保成安葬后,被告就应当众宣布自己是柳保成的继承人,将柳保成的生活用品拉到自己家中,并自己将房门、街门落锁自己使用。然而是在未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把柳保成的北屋后墙打了一个洞,将该房屋占有使用。二、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在2012年9月30日欲将柳保成的宅院房屋做其他安排时才知道柳保成北屋被被告占用,村干部多次找被告腾出房屋无果后,于2014年4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中断,故原告起诉不超诉讼时效。三、被告称若法院判决将柳保成房屋归还原告,答辩人要求原告给付答辩人抚养柳保成的合理支出30000元(其中包括送水、送饭、买药5000元、柳保成病重期间,夫妻二人护理114天,按照河北省200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8383元计算,两人误工费为17729元,找人为柳保成打墓等5000元,柳保成北屋漏雨维修费2300元)。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费用票据和其他证据以及被告夫妻二人是职工及误工天数的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都党乡辛某某民委员会与柳保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要求被告腾出占用的房屋把北屋后墙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柳年成要求继承柳保成的遗产及要求原告支付30000元费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柳年成将放置在原告北屋(原柳保成北屋)内的杂物腾清,并将北屋后墙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柳年成承担。
审判长:朱春生
审判员:张成贵
审判员:叶贵文
书记员:崔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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