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磁县诚联运输队,住所地磁县时村营乡牛尾岗村。法定代表人:薛立威,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某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磁县。原告:杨志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河南省安阳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市辖区开发区英才路。法定代表人:杨东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亮,该公司职员。
原告磁县诚联运输队、王某何、杨志亮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磁县诚联运输队、王某何、杨志亮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磁县诚联运输队、王某何、杨志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磁县诚联运输队、王某何、杨志亮承担。
审判长 马艳萍
书记员:刘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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