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磁县蒙某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磁县磁州镇马道街2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天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原告磁县蒙某教育培训学校与被告李天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磁县蒙某教育培训学校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天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磁县蒙某教育培训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磁县蒙某教育培训学校撤回对被告李天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磁县蒙某教育培训学校负担。
审判员 刘利芹
书记员: 索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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