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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磁州镇朱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磁县磁州镇朱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磁县磁州镇朱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运波,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磁县磁州镇朱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苏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磁县磁州镇朱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磁县磁州镇朱某某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磁县磁州镇朱某某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王永贵

书记员: 朱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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