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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磁州镇兴某街村民委员会与程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磁县磁州镇兴某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磁县磁州镇兴某街。
法定代表人:赵志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人,现在河北沙河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华、赵君华,河北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磁县磁州镇兴某街村民委员会与程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磁县磁州镇兴某街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磁县磁州镇兴某街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磁县磁州镇兴某街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磁县磁州镇兴某街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刘爱霞

书记员: 郑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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