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磁县磁州镇兴某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磁县磁州镇兴某街。
法定代表人:赵志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人,现在河北沙河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华、赵君华,河北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磁县磁州镇兴某街村民委员会与程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磁县磁州镇兴某街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磁县磁州镇兴某街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磁县磁州镇兴某街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磁县磁州镇兴某街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刘爱霞
书记员: 郑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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