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溢泉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范存良(磁县磁州城北法律服务所)
于某某
马金明(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磁县溢泉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磁县溢泉湖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范存良,龙瑞,磁县磁州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金明,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磁县溢泉湖开发区委员会与被告于某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磁县溢泉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磁县溢泉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磁县溢泉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磁县溢泉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磁县溢泉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白建刚
审判员:徐瑞
审判员:吴丽娜
书记员:索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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