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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天某酒类副食饮料经销处与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磁县天某酒类副食饮料经销处
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
张某某
武和平
卢付平
武和平、卢付平
张燕海(北京京昌律师事务所)
辛玉强

原告:磁县天某酒类副食饮料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高屹红,该处
负责人。
地址:磁县磁州镇东环路。
被告: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磁县磁州镇迎宾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张某某。
被告:武和平。
被告:卢付平。
被告武和平、卢付平
委托代理人:张燕海,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玉强,磁县磁州镇迎宾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磁县天某酒类副食饮料经销处与被告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武和平、卢付平、辛玉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磁县天某酒类副食饮料经销处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武和平、卢付平、辛玉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磁县天某酒类副食饮料经销处撤回对被告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武和平、卢付平、辛玉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磁县天某酒类副食饮料经销处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磁县天某酒类副食饮料经销处撤回对被告磁县裕盛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武和平、卢付平、辛玉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磁县天某酒类副食饮料经销处负担。

审判长:*白建刚
审判员:孟海江
审判员:华晓英

书记员: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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