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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商都金童制衣厂与王某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磁县商都金童制衣厂,住所地磁县商都一街4号。注册号130427600079551。负责人:郝爱勇,该厂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李亚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天宫寺镇南斗门村。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磁县商都金童制衣厂与被告王某起、李亚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0元,财产保全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虹桥

书记员:刘梦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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