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磁县商都金童制衣厂,住所地磁县商都一街4号。注册号130427600079551。负责人:郝爱勇,该厂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告;李亚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天宫寺镇南斗门村。身份证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磁县商都金童制衣厂与被告王某起、李亚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0元,财产保全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虹桥
书记员:刘梦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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