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磁县友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慈荷花园A区。
原告磁县友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磁县友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按原告磁县友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云广
书记员:侯力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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