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
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郭永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磁县友谊北大街19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勇,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永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杜某因与被上诉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07)磁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和、被上诉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郭永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某于2012年3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杜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杜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段子勇
审判员:张仑
审判员:马静
书记员:张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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