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郭永堂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春和,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金勇,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永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07)磁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春和、被上诉人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郭永堂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吴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吴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段子勇
审判员:常虹
审判员:张仑
书记员:张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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