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格睿特儿童学园磁县园。地址:磁县慈荷花园B区。
负责人:张迎军。
委托代理人:范凌燕,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义合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磁县磁州镇磁州路中段南滏苑小区18栋1单元东户。
法定代表人:申树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巩月贞,该公司员工。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格睿特儿童学园磁县园诉被告磁县义合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位于原告管理的慈荷B区内,2013年10月25日被告收取原告物业费10000元,后原告以被告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退还收取原告2013年的物业费10000元;2、被告不能再向原告收取物业管理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磁县义合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原告格睿特儿童学园磁县园的2013年物业费10000元不再退还。
二、自2015年5月1日起原告格睿特儿童学园磁县园每年向被告磁县义合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管理费6000元,每年5月5日前缴清。
三、自2015年5月1日起原告格睿特儿童学园磁县园大门内的水、电、暖气维修、安保、环卫由被告格睿特儿童学园磁县园自行负责,被告磁县义合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负责。
四、自2015年5月1日起原告格睿特儿童学园磁县园大门外的水、电、暖气维修、安保、环卫及原告园内倾倒到园门口的垃圾由被告磁县义合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格睿特儿童学园磁县园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索书宝
审判员 张建华
审判员 姚明明
书记员: 李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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