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硕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俊,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东,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善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芳,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元,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硕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善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被告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各自撤回其本诉、反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硕跃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善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3,94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苏光华
书记员:李忆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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