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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某
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

原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开发南路110号。
负责人:陆晓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石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石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石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石某负担。

审判长:李印贺

书记员:梁宝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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