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石文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翁秀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石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刘素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石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糜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糜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石某1(系原告糜某1母亲),女,年籍详上。
法定代理人:糜某2(系原告糜某1父亲),男,年籍详上。
原告:陈伟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陈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钟俊,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霆,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石高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石高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黄明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石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孙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孙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孙2(系孙某1父亲),男,年籍详上。
法定代理人:石某2(系孙某1母亲),女,年籍详上。
原告石某某、石某某、石文珠、翁秀兰、石泉、刘素琴、石某1、糜某2、糜某1、陈伟忠、陈煜与被告石某某、石某某、石高洪、石高彬、黄明玉、石某2、孙2、孙某1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葛安基
书记员: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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