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首市高某某三兴公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成舫,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石首市高某某三兴公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某某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石首市高某某三兴公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首市高某某三兴公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丽
书记员:李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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