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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臻泉生态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谭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石首市臻泉生态水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方立,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雪波,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石首市臻泉生态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某因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首市臻泉生态水产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53元减半收取109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黄儒文
审判员 张颖
人民陪审员 翁鑫

书记员: 来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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