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畜牧兽医局
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薛丁瑞
原告:石首市畜牧兽医局。
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大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向守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明珠大道楚天都市佳园29栋1单元1层113号。
主要负责人:余功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丁瑞,系该公司石首市区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畜牧兽医局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首市畜牧兽医局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畜牧兽医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畜牧兽医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石首市畜牧兽医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畜牧兽医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畜牧兽医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石首市畜牧兽医局负担。
审判长:蒋国栋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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