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首市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典贵,石首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首市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石首市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石首市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石首市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立宏
书记员: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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