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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陈某
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首市太平坊。
法定代表人张永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先凯,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变更案由需重新起诉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变更案由需重新起诉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变更案由需重新起诉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文

书记员: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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