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廖某某
杨某某
原告石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康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某、杨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廖某某、杨某某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廖某某、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64元,减半收取21332元,由原告石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某某、杨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廖某某、杨某某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廖某某、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64元,减半收取21332元,由原告石首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骆启新
审判员:胡建华
审判员:袁原
书记员:刘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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