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常某建筑防水材料厂
肖良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彭属军(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首市常某建筑防水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邹常某,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肖良平,男,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彭属军,男,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海,男,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石首市常某建筑防水材料厂诉被告罗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石首市常某建筑防水材料厂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石首市常某建筑防水材料厂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石首市常某建筑防水材料厂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石首市常某建筑防水材料厂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长:曾立宏
书记员:王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