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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小河口镇人民政府与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石首市小河口镇人民政府
胡先忠
刘吉波
李某某
赵新民(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

原告石首市小河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晓彬,镇长。
委托代理人胡先忠,系该镇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吉波,小河口镇司法所所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监利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新民,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石首市小河口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首市小河口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30日以缓和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小河口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石首市小河口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首市小河口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石首市小河口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邹鲁锋

书记员:刘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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