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国土资源局
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钟某
孙建华(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137号之一
原告石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建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宵,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石首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钟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
原告石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首市国土资源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60元,减半收取计27180元,由原告石首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首市国土资源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60元,减半收取计27180元,由原告石首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判长:骆启新
审判员:金涛
审判员:唐海林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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